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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卷(总第505期)
2023年第1期 1月2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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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
发布时间:2017-06-23 15:52
关键字:环保部,水泥窑,危险废物,许可证
摘要: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工作,提升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行业的整体水平,环保部制定了《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工作,提升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行业的整体水平,环保部制定了《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并于该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指南》适用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单位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包括新申请、重新申请领取和换证)的审查。审查要点包括:
(1)技术人员;
(2)危险废物运输;
(3)协同处置工艺与设施,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的水泥窑应为设计熟料生产规模不小于2000 t/d的新型干法水泥窑,窑尾烟气采用高效布袋(含电袋复合)除尘器作为除尘设施,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窑尾排气筒配备符合HJ/T 76—20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要求,并安装与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的颗粒物、氮氧化物和二氧化硫浓度在线监测设备;作为替代混合材向水泥磨投加的危险废物应为不含有机物(有机质含量小于0.5%,二噁英含量小于10 ngTEQ/kg,其它特征有机物含量不大于水泥熟料中相应的有机物含量)和氰化物(CN—含量小于0.01 mg/kg)的固态废物,并确保水泥产品满足水泥相关质量标准及HJ 662—2013《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的规定;水泥窑禁止协同处置放射性废物,爆炸物及反应性废物,未经拆解的电子废物,含汞的温度计、血压仪、荧光灯管和开关,铬渣,未知特性的不明废物。
(4)规章制度与事故应急。
对符合《指南》要求的申请单位,审批部门按《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要求制作并颁发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