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管单位:中国新型建材设计研究院
  • 主办单位:中国新型建材设计研究院
第50卷(总第505期)
2023年第1期 1月25日出版
主管 单位 :
中国新型建材设计研究院
主办 单位 :
中国新型建材设计研究院
编辑出版 :
《新型建筑材料》杂志社
社长 :
曲生华
主编 :
张美强
责任编辑 :
曲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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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1001-702X
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 :
CN 33-1078/T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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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印发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8-01-23 1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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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工信部印发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 根据产业发展情况,发展改革委、国资委,工信部日前对《部分产能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印发了修订后的钢铁、水泥
 
工信部印发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
 
    根据产业发展情况,发展改革委、国资委,工信部日前对《部分产能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印发了修订后的钢铁、水泥和平板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水泥和平板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指出,严禁备案和新建扩大产能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项目。确有必要新建的,必须实施减量或等量置换,制定产能置换方案。位于国家规定的环境敏感区的水泥熟料建设项目,每建设1 t产能须关停退出1.5 t产能;位于其他非环境敏感地区的新建项目,每建设1 t产能须关停退出1.25 t产能;西藏地区的水泥熟料建设项目执行等量置换。位于国家规定的环境敏感区的平板玻璃建设项目,需置换淘汰的产能数量按不低于建设项目的1.25倍予以核定,其他地区实施等量置换。
    《办法》规定,用于建设项目置换的产能,在建设项目投产前必须关停,并在建设项目投产1年内拆除退出。此外,用于建设项目置换的产能,应当为2018年1月1日以后在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门户网上公告关停退出的产能。
    已超过国家明令淘汰期限的落后产能,已享受奖补资金和政策支持的退出产能,无生产许可的水泥熟料产能,均不得用于产能置换。用于置换的产能指标不得重复使用。
    依托现有装置实施治污减排、节能降耗等技术改造项目,在不新增产能的情况下可不制定产能置换方案;新建工业用平板玻璃项目,熔窑能力不超过150 t/d的,可不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同时允许产能置换方案中存在“先建后拆”现象。